浙江省2016 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来源:时间:2016-04-20 13:34:39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 G20 峰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 年)》(浙政发〔2013〕59 号,简称“大气计划”),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化源头治理,扎实推进六大专项行动。2016 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并超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国家任务:2016 年比2013 年下降13%),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

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对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控制统调燃煤机组煤炭消费量,削减地方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消费存量措施,实施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完善热网工程,2016 年6 月底前,全省热负荷在100 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7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2016 年底前,热负荷在100 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3.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印发实施《浙江省高污染燃料“五炉”淘汰改造验收办法》。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 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部关停10 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完成熔炉、煤气发生炉的关停或改造;温州、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城市建成区和2013 年底前天然气未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95%以上10 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90%以上熔炉、煤气发生炉,力争淘汰改造10000 台。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60%的10 万千瓦时以下自备燃煤电站完成天然气改造任务,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 号)要求推进淘汰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4.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 年)》,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全面推进甬台温、金丽温省级天然气管道工程。2016 年6 月底前,开工建设上三线,力争完成浙沪联络线一期工程,全年新增管道天然气通气县20 个以上。2016 年上半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35 亿立方米,全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70 亿立方米。全省煤炭消费占能源比重(含外来火电)下降到57%以下,电煤消费占煤炭比重达到75%,非化石能源(含外来水电)消费比重提高到15.5%。全面落实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争取全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20 万千瓦,新增装机30 万千瓦以上,确保国电普陀6 号2 区海上风电开工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安监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5.提高外购电比例。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加快建立稳定的外来电基地,实现“外电入浙”3000 万千瓦左右。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二)防治机动车船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采取强化限行管控、依法强制注销等措施,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6 年8 月31 日前,全省全面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车。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2016 年4 月1 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发布实施新修订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启动开展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2.提升燃油品质。制定实施《车用汽油(浙Ⅵ)》标准(以下简称浙Ⅵ标准),在宁波、杭州等地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长效监管。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省工商局。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2016 年6 月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6%、0.6%、35%、36%。全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新增或更新公共汽车中新能源汽

车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城市30%以上。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城市范围扩大至全省11 个设区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实施全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省内高速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新建100 座新能源汽车充电站、10000 个充电桩。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000 公里。加快公交优先战略,新增公交车辆1000辆(其中新能源车辆50%以上),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1000个,新增公交运营里程1000 公里。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加快推进大火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清洁排放改造,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浙政办发〔2014〕160号),完成18 台大型燃煤机组共1053 万千瓦的清洁排放改造。按照《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

(浙经信电力〔2015〕371 号),推进热电联产机组清洁排放技术改造,50%以上机组启动改造。推进电力绿色调度,按照绿色电力优先的原则,加强区域电力调配,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运行效率低的问题。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改造后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两炉一塔或多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 排放源调查,摸清排放底数,筛选省、市重点污染源,建立源清单数据库。加强VOCs 排放重点行业整治。2016 年底前,全省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 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80%以上。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6 个行业VOCs 污染整治完成率达到50%。开展省、市两级LDAR 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建设,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储存和运输企业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 号)完成LDAR 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 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4.实施废气提标改造。根据《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要求,完成相关工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按照新标准实现废气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省禁止新建20 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质监局。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实施城市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方案,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淘汰落后产能。坚持源头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不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再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继续推进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减量置换方案等措施,加大淘汰力度。同时,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差别水价、差别排污费等差别价格政策,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力争全年淘汰改造落后产能企业1000 家以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引导机制,研究制订《浙江省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和《“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及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

    4.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行业清洁生产,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完成700 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创建绿色企业60 家。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5.发展循环经济。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印染、医药、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全省6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4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25 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6.化解过剩产能。制订出台《浙江省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办法》,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改委。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控制度标准,按照“六个100%”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场路硬化、运输车辆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安装密目式安全网和拆除工程洒水措施。采用“智慧城管”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全年完成1.3 亿平方米的建

筑施工扬尘防控,争取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300 个以上。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省新增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 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

配式建筑,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加强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实施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2.控制道路扬尘。加快优化环卫清扫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机械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跑、冒、漏、洒等问题,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减少运输二次污染。进一步加强道路清扫作业管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省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设区市建成区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3.控制餐饮油烟。持续推进实施《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设区市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县以上城市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巩固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继续做好煤堆场清洁化改造工作。重点抓好杭州浙江同鑫工贸有限公司码头堆场改造、丽水浙江裕昌冶金贸易有限公司煤场改造、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煤库改造、嘉兴浙江煤科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储煤棚封闭改造。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限制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全省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90%。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

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持续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实施以稻、麦、油菜秸秆为重点的机械粉碎还田,推进肥料化利用;加快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发展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炭化等项目,推进能源化利用;加快捡拾打捆机的推广应用,逐步在生物质发电企业周边区域建立秸秆储存基地,发展秸秆打捆收贮,构建秸秆收集贮运体系。2016 年,各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力争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提前1 年完成省政府要求的秸秆利用目标。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2.持续推进秸秆全面禁烧。落实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加强卫星遥感建设和监测,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在容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季节,特别是G20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开展巡查检查。

确保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较2015 年进一步下降。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农业厅。

    3.持续推进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调整优化化肥使用结构,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科学施肥。2016 年,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150 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90 万吨。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

    4.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实施差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新模式,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到2016 年底,应建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70%以上。加强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全省75%的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5.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切实加快城乡绿化造林步伐,完成新造林10 万亩以上。深入推进平原绿化美化,新建和改造平原绿化10 万亩以上。加快全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确保4 万亩建设任务。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启动珍贵彩色健康森林建设工程,确保完成森林抚育面积50 万亩。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1.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推进建立船舶排放控制区,2016 年4月1 日起,宁波舟山港船舶靠泊期间使用硫含量≤0.5%m/m 的燃油等低排放控制措施。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推进宁波、舟山、嘉兴等港口和内河码头的岸电工

程建设,鼓励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提高油品标准,2016年1 月1 日起,重点城市开始供应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加强船舶油品和污染排放的监管。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经信委、省海港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实施老旧船舶限航、淘汰和改造工作。2016 年1 月1 日起,禁止200 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 载重吨以上的内河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以及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航行。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提升、港口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30%,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力争达到1%。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港委、省电力公司。

    4.加强扬尘和油气码头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干散货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开展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及简易喷淋设施改造。油气码头试点开展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海港委、省环保厅。

    三、G20 峰会会前整治任务

    (一)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高效利用。严格控制地方煤炭消费总量,2016 年6 月底前,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地方煤炭消费较2012 年负增长。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增加区域外来电和天然气供应。加快推进以分布式、分散式接入为主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

民政府。

    (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6 年6 月底前,全省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和淘汰。2016 年6 月底前,杭州市在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全面完成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的基础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完成全部10 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其他县(市、区)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80%以上;2016 年6 月底前,全省力争完成10 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5000 台。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燃煤发电机组和热电厂升级改造。推进一批燃煤电厂实施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清洁化改造示范项目,启动企业自备燃煤电站清洁能源替代和清洁化改造,高标准持续推进电力上大压小。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7 台燃煤火电机组清洁化改造。推进热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烟尘、SO2、NOx 排放浓度分别小于5mg/m3、35mg/m3、50mg/m3,下同),按照《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 号)加快实施,杭州市率先示范。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强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治理。2016 年7 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70%以上涂装、印刷等重污染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五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区域内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的重点行业企业均须按规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推进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七)加快落实车用油品升级并力争同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2016 年4 月1 日起,全省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需符合国五标准要求。2016 年6 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发布实施《车用汽油(浙Ⅵ)》地方标准,并在杭州市、宁波市试行。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2016 年6 月底前,全省基本淘汰黄标车;建立区域黄标车信息共享机制,按统一对等原则,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和区域内禁止转移登记,全省各设区市车辆实现信息联网。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开展船舶等移动源污染防治。落实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升级,杭州市、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等重点城市开始供应使用与国IV 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50ppm)的普通柴油。贯彻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淘汰,原油、成品油码头开展油气回收治理。落实内河运输船舶生活垃圾、船舶油污水上岸工作。全力推进萧山机场、宁波机场及宁波-舟山港、嘉兴港等重点机场、港口的岸电工程建设,在飞机停驶后使用外接电源,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2016 年4 月1 日起,宁波-舟山港等核心港口同步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第一阶段措施。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海港委、省电力公司;实施单位:省电力公司、萧山机场、宁波机场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积极推广绿色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出行方式转变,加快电动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6 年6 月底前,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数量占80%以上;其他10 个设区市新增或更新公交车采用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60%以上。加快推广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等使用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农业污染治理。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排放量。加快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饲料化、能源化等形式的综合利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巩固禁烧成果,全省杜绝秸秆焚烧。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二)继续强化扬尘污染控制。推广实施装配式建筑,推进绿色施工文明工地建设和规范化作业,建筑工地和拆除工地实施封闭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拆除工地洒水覆盖及暂不开发场地绿化管理,落实文明施工“七个100%”的要求。强化道路扬尘控制,各设区市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三)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和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2016 年开始,所有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按照“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进行建设。2016 年7 月底前,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所有在用混凝土搅拌站基本达到“绿色混凝土搅拌站”标准。

    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矿山粉尘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2016 年6 月底前,70%的矿山达到《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的要求。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进一步加强区域监测预警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空气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保与气象部门之间、各设区市之间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共享和会商联动。进一步加强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能力建设,2016 年6 月底前,

杭州市完成边界层及在线源解析、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臭氧雷达及颗粒物重金属等相关设备的配置。2016 年2 月底前,杭州市完成各类源清单调查;6 月中旬前,其他设区市建立、完善辖区内各类源清单,并报省环保厅组建全省源清单。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气象局;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实施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人工增雨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作业指挥业务系统和作业装备建设,定期组织设定区域、设定目标的人工增雨协同作业演练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演习,建立全省跨区联合作业机制,不断提高保障峰会期间环境质量能力和安全防范水平。

    牵头单位:省气象局;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实施单位:省气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路线图和重点项目。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

    (二)严格督查考核。开展燃煤锅炉淘汰专项督查,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月向省环保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

    (四)完善政策制度。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争取2016 年上半年出台《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制定完善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健全

行业整治指南,制定精细化工、医药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AT)和最佳环境管理实践(BEP)。完善排污费征收政策,制定实施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大试点行业VOCs 排污费征收标准,制定“十三五”时期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整治信息、监测信息等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环境信用黑名单。完成“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编制。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物价局。

    (五)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研究制定VOCs 污染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岸电工程试点等方面经济激励政策。探索整合现有各项生态要素考核奖罚制度,建立覆盖全省的新生态环保考核奖罚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燃煤锅炉淘汰、VOCs 污染治理、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六)强化监管执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围绕G20 峰 会环境质量保障和“一法一条例”实施,开展各项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各类废气污染源的执法监管力度,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企业以及生活源污染源的监管,对未达到废气提标改造要求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海事局、省法院、省检察院。

    (七)加强预警应急。开展设区城市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停排行动。全力做好G20 峰会和互联网大会期间的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依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总结评估《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实施情况,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定期汇总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及时报送月报和季报信息。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应急办、省气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八)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探索深化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难题,研究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区域政策对接和技术协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统一。研究启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污权跨省交易试点,推动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等政策的逐步对接。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九)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全面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建立网格化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平台。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环境自动监控设备、VOCs 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治理等环保装备和产品的研发,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培养、引进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造就一支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附件:1.2016 年黄标车淘汰任务

2.2016 年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3. 2016 年控制农村废气污染重点任务指标

4.2016 年城市扬尘防治任务指标

5.2016 年省统调燃煤电厂清洁排放改造项目

6.2016 年再生铜、铝、铅、锌工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重点项目

7.2016 年无机化学工业废气提标改造重点项目

8.2016 年度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重点工a程

9.2016 年重点工业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项目__


上一篇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下一篇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

生物质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开拓者和领航者

“奥科瑞丰”、“公司”均指北京奥科瑞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拥有控股权的所属公司,主要有:邢台金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奥科瑞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奥科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奥科瑞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010-6485-0100
关注奥科瑞丰
Copyright © 2023 北京奥科瑞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京ICP备07031323号